财税〔2025〕7号
时间: 2025-03-19 14:06:27 | 作者: 新闻资讯
中心宣扬部,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新疆生产建造兵团财务局:
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心收入的文明事业建造费,依照交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当地收入的文明事业建造费,各省(区、市)财务、党委宣扬部门能结合当地经济开展水平、宣扬思维文明事业开展等要素,在应缴费额50%的起伏内减征。各省(区、市)财务、党委宣扬部门应当将本地区拟定的减征方针文件抄送财务部、中心宣扬部。
二、各级财务部门要环绕推动文明强国建造统筹安排资金,依据宣扬思维文明事业需求予以支撑,保证相关工作和重点项目顺利进行。
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告诉发布之日前,已征的依照本告诉规则应予减免的文明事业建造费,可抵减缴费人今后应缴的文明事业建造费或予以交还。
财务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19〕46号)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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