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纳税的41问丨营商环境应知应会⑮

时间: 2024-12-14 11:07:55 |   作者: 新闻资讯

  应用于电子税务局、清远税务官网、清远税务微信公众号、“粤税通”小程序和12366热线等渠道。纳税人缴费人能够最终靠以上渠道7*24小时咨询税费政策类及电子办税操作类问题。

  二是推动“零跑动”,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广东税务APP、“粤税通”小程序、自助办理终端等渠道领购增值税发票;

  三是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将通用机打发票归并至数电票,纳税人无需领用发票即可根据税务机关赋予的额度开具发票。

  清远税务现在推广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数电票),数电票是什么?有什么意义?

  数电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不需要申请领用。数电票将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通过标签管理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实现全国统一赋码、系统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设立税务数字账户实现发票自动流转交付和数据归集。数电票是商事凭证和会计核算依据。一方面,数电票是发票发展到数字化的经济时代的新形态,顺应了数字化的经济潮流。另一方面,数电票仍是交易行为的有效证明、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同时也是监督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数电票与纸质发票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并且在安全和便捷性方面,由于数电票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在有限防范假发票上大大超越了纸质发票的同时,也提升了便利性。

  登陆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路径:“我要办税”→“一般退税管理”→“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怀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局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政策的企业,选择“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点击“确定”,进入退税申请界面。

  (2)集成电路企业、2类油品企业、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企业选择“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点击“确认”,进入退税申请界面。

  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哪些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即实际税率为5%)。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支持绿色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四个方面,实施了56项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国际税收事项确定性服务是税务机关就纳税人书面申请的关于已明确具体安排但尚未实施的跨境交易复杂涉税事项,确定应当如何适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税收协定或者安排,而实施的个性化纳税服务。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实施的、需要税收立法或国家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可直接适用相关税收政策的以及清远市税务局职能权限范围以外的事项不属于确定性服务的范围。

  税务稽查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际税务总局第52号)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做检查处理,涵盖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各税种。

  税务稽查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细则》《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等法律和法规规章,均能够最终靠公开途径查询获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各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度第12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征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的人,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的规定,“一、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的人(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

  “第四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公司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公司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公司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公司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公司所得税。

  第十五条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合乎条件的资源回收公司能够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5号公告明确,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

  5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5号公告明确,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可以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依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标注“报废产品收购”字样的发票。

  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税务总局将根据自身的需求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来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公司能够根据“反向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依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或最高开票限额和份数。

  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可以反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对“反向开票”的票种进行调整。

  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公司能够按规定抵扣反向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

  政策出台后,原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法律法规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如何处理?

  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特别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可以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

  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该依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5号公告明确,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按照销售额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为出售者代办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于“反向开票”次月申报期内报送相关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的个人所得税。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税务机关发现出售者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追缴措施,并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向开票”。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对应的销售额,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反向开具发票对应的销售额,符合相关规定的,能够轻松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当作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的名字、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以上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向开票”业务时提交的有关的资料以及资源回收业务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经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资料骗取“反向开票”资格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取消其“反向开票”资格,并依照法律来追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伍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伍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广东省标准)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同时招用脱贫人口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否同时享受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伍军人事务部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教育部退伍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企业同时招用多个不同身份的就业人员(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可依规定分别适用对应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真实的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大学生创办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请问可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