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泰安贸霸交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3〕483号)

时间: 2024-08-12 13:39:32 |   作者: 食品包装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泰安贸霸交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洋山关缉违字〔2023〕483号)

  当事人:泰安贸霸交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文,一致社会信誉编码:91370921MACUF49C4G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经济开发区堡头大街以北、海子河以西中京智能产业园17幢205室

  经我关查询,当事人有以下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托付上海心海报关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品,其间,G1项货品的申报品名为薄页纸,申报数量为6798千克,申报总价为FOB21189.33欧元,申报商品编号为4823909000,出口退税率为13%,报关单号为279。经查,实践货品薄页纸应归入商品编号48119000,出口退税率为0。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看记载单、海关查询笔录、状况阐明等依据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保证金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